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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提升学校管理水平,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工作的通知》(鲁教发展函20247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中小学利用购买校服谋利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教发展函20252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服(以下简称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的学生服装,是中小学生身份的标志性服装。

第三条 校服分为夏季套装和春秋套装。中小学生每2配发夏季套装和春秋套装各1套,分别在一、三年级配发。

第四条 校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环保和安全有关标准及要求。

第五条 教育体育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全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与实施工作。其职责包括:

1.成立校服采购领导小组;

2.接受并汇总委托学校采购需求;

3.制定涵盖所有委托学校需求的校服采购方案

4.组织实施公开招标,以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中标产品价格及其供货企业

5.为每所委托学校提供至少3种款式选择;

6.组织学校开展校服征订、验收等工作。

7.组织开展校服质量的监督检查。

学校应承担校服组织采购主体责任,坚持公开公正、依法依规,充分尊重学生、家长意愿,为其提供充足选择空间,把最终选择权留给学生和家长。

第二章 规范校服选用流程

第六条 征集采购意向。学校向家长征求校服选用意见,在坚持家长自愿原则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确定选用校服应征得 2/3 以上家长同意)。

第七条 组建选用组织。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低于80%),合理确定校服选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等),制定学校校服选用工作方案。

第八条 学校集体决策。学校要将校服选用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深入论证校服选用工作方案。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校服采购模式,制定学校采购方案。学校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教育体育发展中心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第九条 汇总采购需求。教育体育发展中心接受学校委托、统一组织校服采购的,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学校代表为成员的校服采购领导小组,汇总委托学校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覆盖所有委托学校校服选用采购需求,至少为每所委托学校提供 3 种产品供学校选择。

第十条 组织招标采购。校服采购应公开进行招标,以竞争择优的方式,综合评价校服产品款式、质量、价格及企业研发设计生产能力、售后服务保障、社会信誉度等因素进行评分,确定中标产品及其供货企业,并通过网站、公众号、学校公示栏等方式及时公示。

第十一条 组织校服选用。学校组织相关企业将中标产品(不少于3种)在学校公开进行展示、方案说明,由学校校服选用组织负责组织选择确定校服。由学校与选定校服的供货企业签订合同。

第三章 完善校服配发、保障制度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中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明确供货企业售后服务的时间期限、家长复购方式等。

第十三条 学校和校服供货企业应共同优化校服售后服务流程,鼓励通过校服管理服务平台及时满足学生校服退换货、复购等需求,确保线上、线下渠道同时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供货企业要为家长提供个性化的购买服务,禁止捆绑销售,家长可以单独购买上衣、裤子等单品及纽扣、拉链等配件。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精准扶贫”要求,制定特殊学生群体穿着校服的保障政策。配发校服的学校应本着“一个都不能少”的原则,保证每一个在校学生都能穿着校服。对家庭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实行校服费用减免政策,减免比例不低于订购数2%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学生,应于每年新生入学5日内填写《中小学生校服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交给学校,学校审核无误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通知校服供货企业具体落实。

第四章 征订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教育体育发展中心应于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全区中小学校服征订工作专题会议,部署校服征订工作。

第十八条 校服征订应遵循自愿原则,原则上每年将一、三年级学生纳入统一征订范围。

第十九条 供货企业应在每年920日前,完成春秋套装总配备量的80%的通号服装生产任务,930日前完成试穿、量体、调换工作,并将春秋套装全部配发到位。每420日前,完成夏季套装总配备量的80%的通号服装生产任务,430日前完成试穿、量体、调换工作,并将夏季套装全部配发到位。配发过程中做好退、换等售后服务工作。

第五章 校服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校服质量安全是校服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生产企业及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等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校服招标采购时,中标合同必须明确标明符合上述标准的校服质量要求。

第二十二条 教育体育发展中心应向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纤维检验机构沟通协作,利用多种方式,加强对校服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校服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校服入校验收要严格执行“明标识”“双送检”制度。学校应当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校服发放前,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验收,核验供货企业基本信息和校服外观质量,每个批次和样式的校服各抽取2套(件)留样封存。同时,由企业、学校及家长代表共同对供货批次校服进行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付款、发放。

第二十四条 校服供货验收过程中,凡是不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要求的,学校一律不得接收、付款,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着装教育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应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总体要求,与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各项教育活动相结合,与促成中小学生良好的行为规范和礼仪常规相结合,与启迪中小学生的社会成员意识和培养集体主义精神、组织纪律观念相结合,使之成为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二十六条 学生着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参加重大节日庆祝活动、升旗仪式、大型集会、集体活动时,应按要求统一穿着校服

2.校服穿着应严谨、规范,不得敞胸露怀,衣着不整;

3.校服应配套穿着,不得与其他衣服混穿;

4.校服应勤洗、勤换,保持干净整洁。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教育体育发展中心和学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校服管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为学校督导和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价款结算时以中标单价为依据,供货企业按照实际供货数量与学校据实结算。校服款由各学校分别收取,供货完毕并经学校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供货企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收取的校服费用按代收费管理, 根据合同要求,按时支付给校服供货企业,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上缴教育行政部门代管,不得作为非财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财政部门管理。

第三十条 校服所收费用专款专用,不允许截留、挤占、挪用。建立校服收支审计制度,对校服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按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服选用采购工作结束后,应将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会议纪要、采购方案、检测报告、投诉处理、采购合同等)存档备查,并将采购方案和采购合同向教育体育发展中心备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教育体育发展中心应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校服“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下沉学校开展实地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推动问题整改,确保校服选用采购流程规范。对校服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提出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对在招标、征订等环节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将销售三无校服、假冒伪劣校服纳入校园周边综合整治范围,加大打击力度。对校服质量不合格、生产、销售、服务中存在问题的供货企业组织核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直至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三十四条 应统筹师生监督、家长监督和社会监督,公开设立校服采购问题举报平台或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对反映的校服质量和价格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十五条 针对社会和家长关注的校服选购热点问题,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引导学校、企业及家长树立廉洁采购意识,适时开展警示教育,构建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校服选用采购秩序。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园服选用采购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体育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8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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