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检查主体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高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 物业服 务企业 |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是否依法依约提供服务、是否依法使用公共部分、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是否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
2 | 对城镇容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3、《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规定;4、《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十)项规定;5、《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规定;6、《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7、《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8、《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十三条规定;9、《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10、《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11、《山东省城市管理导则》第6.4.1-17条。 |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高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 个体工商户 | 1、堆放物料: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2、车辆泄露或遗撒: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3: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4、张贴、涂写、刻画张贴、涂写、刻画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 5、施工单位现场作业 (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 (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 (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 (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经批准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6 、堆放、吊挂、晾晒 (一)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二)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7、临街业户经营活动:临街经营业户不得超出门窗、墙体外立面摆放物品或者从事经营活动8、占道经营:(一)场外(店外)经营的无照商贩;(二)未进指定地点摆卖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三)乱摆摊,店外经营、作业者9、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已取消的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还是否继续存在10、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一)检查大型户外广告是否具备许可证。(二)发布单位与许可证上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变更情况。(三)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11、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检验报告:(一)检查工程名称与许可证载明的设置人是否一致。(二)查验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 现场检查 | 抽查频次根据需要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