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高建限拆决字〔2024〕第64号
当事人:陈梦笛
住(地)址:王府家园-8号-501
经查,王府家园-8号-501南阳台有一处合金结构外包,面积24.41平方米,建设时间2011年至2014年间,现归陈梦笛所有。该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规划部门认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现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2025年2月12日,本机关通过网站公告送达的方式依法向你送达《拆除违法建设事先告知书》(威高建拆先告字〔2024〕第6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期满后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以政、姜莎莎
联系电话:0631-5629317
联系地址:高区科技路158号怡园街道办事处213室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