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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财产】关于全面推行购房人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单方申请的公告

关于全面推行购房人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单方申请的公告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金融机构、广大购房群众:

为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方便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的相关规定,在“交房即办证”的基础上,现就全面推行购房人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单方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已办理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和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现售合同网签)的,且开发企业同意并提交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下称单方办理申请书)的情形。

二、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单方办理申请书。确有特殊原因,不同意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相应材料。

三、已完成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且开发企业已提交单方办理申请书,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也可委托开发企业代为申请办理,开发企业在代办时应同时提交代办承诺书。

四、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时,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网签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网签现售合同、购房发票(税务部门核税使用)、身份证明、完税结果等材料。

五、按揭贷款购房的,购房人单方申请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同步进行该商品房预告抵押权转房屋抵押权登记,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申请。

六、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办理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项目,开发企业按本公告规定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该项目购房人也可单方申请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七、对于已完成首次登记并提交单方办理申请书,具备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在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威海不动产登记”上公示。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公告由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单方办理申请书

     2.代办承诺书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24日

附件1

  单方办理申请书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位置坐落于***的***项目,楼幢号:***号楼,房屋用途:住宅/商业,户数:住宅***户、商业***户,现已申请国有建设用地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开始办理交房手续。

为了方便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我公司申请将上述不动产办理分户转移登记,同意已购买及将来购买上述不动产的购房人,在交房后提交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网签现售合同等材料,可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我公司对上述内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2

    代办承诺书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我公司受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业主委托,代其申请办理坐落于***号不动产转移登记,我公司承诺对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委托人(业主):

   被委托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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