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膜作为关键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农作物增产增效与农业生态安全。为防治农田白色污染,助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威海高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农膜经营者:
一、依法持证经营,强化主体责任
农膜销售者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严禁无照经营。营业执照需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主动接受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监督。农膜销售者应依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进货查验、台账记录、质量把关及配合监管工作。
二、严守质量底线,杜绝非标农膜
GB 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要求:一是地膜的最小标称厚度不得小于0.01mm。二是对于标称0.010mm的地膜,极限厚度偏差要求为+0.003mm,-0.002mm。三是将厚度及厚度偏差列入出厂检验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企业不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3735-2017,自行制定企业标准的,如果技术要求低于GB 13735-2017,该企业标准属于无效标准,不能作为生产依据。
农膜销售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采购农膜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拒绝采购、销售厚度不达标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及过期产品。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学习政策法规,提高经营水平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厚度低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属于淘汰类产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山东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鲁发改环资〔2020〕6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298号)均要求:禁止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九条: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第十条:出厂销售的农用薄膜产品应当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在合格证明显著位置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中文字样。第十一条: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四、完善台账记录,确保来源可查
农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五、履行环保责任,守护生态安全
农膜销售者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主动张贴法规政策明白纸,日常经营中主动向农户普及合格农膜选购知识、超薄地膜危害,引导农户科学选用、规范使用农膜产品。
请广大农膜经营者开展自查整改,确保所售产品符合法规、政策、标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全力维护我市农膜市场秩序,筑牢农业绿色发展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