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威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制作违法广告案
2026年7月13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威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制作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威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制作的广告宣传页中含有“改善血液黏稠 减少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一)项的有关规定,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威海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含有涉及疾病预防功能用语的食品广告案
2026年7月13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威海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含有涉及疾病预防功能用语的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威海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抖音账号宣传的产品“元宝枫籽油凝胶糖果”,使用改善记忆失眠,预防老年痴呆等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威海某农产品超市对销售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和编造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商品声誉案
2026年7月13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威海某农产品超市对销售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和编造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威海某农产品超市通过开展会议的形式宣传销售的“红原牦牛奶粉”具有防癌抗癌、治疗骨质疏松等医疗功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威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7月13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威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威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宣传产品“海参牡蛎粉”使用能够实现疾病治疗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威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7月13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威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经查,威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自建网站上宣传产品“胶原蛋白肽沙棘果冻”具有抗衰抗氧化促愈合等效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六、威海某农副产品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6年7月13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威海某农副产品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抽检,威海某农副产品店经营的驴肉和牛肉为猪肉冒充的掺假掺杂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威海某农副产品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6年7月13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威海某农副产品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抽检,威海某农副产品店经营的驴肉和牛肉为猪肉冒充的掺假掺杂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希望广大市场主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宣传营销行为,威海高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力度,严厉查处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