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000004359440C/2022-0168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高区党政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区党政办公室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6-29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关于印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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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中央、省、市属驻区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经区管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2月5日印发的《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1.1 区防指职责 2.1.2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3.2 工程准备 3.3 预案准备 3.4 物资队伍准备 3.5 转移安置准备 3.6 救灾救助准备 3.7 防汛抗旱检查 3.8 技术准备 4 信息监测预报、预警及报告 4.1 信息监测预报 4.2 预警 4.3 灾情报告 4.3.1 洪涝灾情信息 4.3.2 旱情信息 4.3.3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2 Ⅳ级应急响应 5.2.1启动条件 5.2.2响应行动 5.3 Ⅲ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条件 5.3.2响应行动 5.4 Ⅱ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条件 5.4.2响应行动 5.5 I级应急响应 5.5.1启动条件 5.5.2响应行动 5.6不同灾害的响应措施 5.6.1河道洪水 5.6.2洪涝灾害 5.6.3山洪灾害 5.6.4风暴潮灾害 5.6.5堤防决口、水库、塘坝溃坝 5.6.6干旱灾害 5.6.7供水危机 5.7 应急响应终止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物资保障 6.4 人员转移保障 6.5 供电保障 6.6 能源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保障 6.9 治安保障 6.10 资金保障 7 后期工作 7.1 调查评估 7.2 善后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处置机制,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明确救灾工作职责、程序和应对措施,保证防汛抗旱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2〕64号)《威海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威政办字〔2020〕55号)《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高管发〔2012〕2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区)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设立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区防指下设区水利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水利防指)和区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城市防指)。区水利防指统筹协调其成员单位,负责农村区域及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城市防指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负责城市防汛抗旱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防指由区管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区管委有关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成员由区党政办公室、区工委党群工作部、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区财政金融局、区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高新控股集团、市公安局高区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高区管理办、市生态环境局高区分局、市教育局高区分局、卫健高区管理办、区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高区供电中心、交警二大队、交警四大队、联通高区公司、移动高区公司、电信高区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2.1.1 区防指职责 组织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市防指和区党工委、管委决策部署,按照上级和区党工委、管委的要求,协调解决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防指职责由区防指成员单位相关职责组成,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分工履职。 2.1.2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党政办公室:负责全区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指导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区工委党群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推荐表彰抗洪抢险以及抗旱减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负责对上对下指挥系统的衔接;负责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洪水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及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有关方面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工程除险加固和抗旱水源工程等计划的协调、安排、监督、管理;协调保障抗洪抢险期间的电力供应。负责组织工业企业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防汛指令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及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供应等。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筹措和落实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按照区防指分配方案,及时下拨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区建设局:承担区城市防指日常工作;负责区城市防汛抗旱预案编制、督导调度和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区城市防汛现场指挥救援工作;负责区城市防汛市级应急资金筹措和调度使用;负责指导城市低洼地带、下沉式立交桥、危旧房屋等易涝部位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指导汛期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安全,督促建筑垃圾及时清理;负责指导汛期市政道桥、路灯、公园广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抢修工作;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畅通;协助做好城际铁路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行洪碍洪设施。 区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储备管理工作;负责大型商超防汛抢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企业做好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汛期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查处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打击各类假冒伪劣商品;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加强汛期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因灾死亡人员殡葬工作;对经应急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社会救助。负责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汛期旅游景区(点)以及游客安全工作;负责参加防汛抗旱紧急任务过往部队的饮食供应保障工作。 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承担区水利防指日常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工作;组织编制重要及以上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城市防汛抗旱相关工作;负责监测农田土壤墒情,汇总农业洪涝、旱灾情况,并及时报告区防指;协调农业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拨工作;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和灾后自救工作;负责沿海水产养殖防台风工作;做好渔业船舶、海洋牧场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和渔港水域内的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林区防汛以及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高新控股集团:负责各在建工程项目的防汛准备、组织、抢险工作;承担工业园区、创新创业基地、高发大厦等办公场所的防汛工作。 市公安局高区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高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高区分局:开展水环境应急监测;及时向管委报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源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应对和处置汛期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 市教育局高区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排查消除校舍安全隐患;必要时转移师生或停课避险;加强防汛避险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师生自我防护能力。 市卫生健康委高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水旱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管委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工作,预防和控制疫病发生和流行。 区消防救援大队: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以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的紧急任务。 供电公司高区供电中心:负责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电力供应。 交警二大队、交警四大队: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者转移,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做好交通保障,确保抗洪抢险车辆通行便利。 联通高区公司、移动高区公司、电信高区公司: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通信保障;根据情况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负责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部门、本系统职责分工,逐级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制定预案及防范措施,组织防汛检查,督促整改防汛存在的问题隐患,确保各项防汛抗旱工作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防总,省、市防指和区党工委、管委一系列防汛抗旱部署,执行防指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区防指办公室根据区防指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负责区防指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起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建议;负责统计上报市防指办,区党工委、管委和区防指调度的各类情况;汛期结束后,负责区防汛抗旱工作总结的起草、上报工作;负责市防指和区党工委、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区防指和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行业、工业企业可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结合本区域实际建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区防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塘坝、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区防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各类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 预案准备 区水利防指组织修订水利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区城市防指组织修订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类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水库、塘坝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区防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执行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区管委应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字〔2020〕23号)要求,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区管委负责全区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人员转移工作。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应急、建设、社会事业、农业发展、公安、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 救灾救助准备 区管委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威海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威应急发〔2019〕49号)要求,做好灾害民生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防汛抗旱检查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查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 技术准备 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高区管理办公室、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等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要求参与区防指部署的防汛抗旱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区防指及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 信息监测预报、预警及报告 4.1 信息监测预报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对应的部门职责,负责获取和联络共享市级气象、水文、水务(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监测、预报的信息,并报区防指办公室。 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走向趋势及其他有关气象信息。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与市气象局联系,做好洪涝、旱情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的传达工作,最大限度延长预见期,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及时报告区防指。 工程信息。主要包括:水库、塘坝工程蓄水量,防洪能力,工程运行情况等。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水库、塘坝、河道等防洪工程的监测情况的传达工作,做好水源地蓄水情况分析、预判,监督、指导水库、塘坝工程管理单位科学预报和调度洪水,在确保工程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拦蓄水资源。 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量、水位、流量、水量、土壤墒情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市水文部门做好水文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工作,做好洪涝、旱情灾害性水文情况的预测,并及时将信息报告区防指。 海洋信息。主要包括:海洋潮汐、风暴潮及沿海大浪的预警预报。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市海洋发展部门做好监测和预报。 地质灾害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预警预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监测和预报。 4.2 预警 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高区管理办等相关部门要配合市相关部门加强监测,密切联系,积极获取洪水、山洪、台风、风暴潮、干旱等各类预警信息,及时将信息向区防指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3 灾情报告 4.3.1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区管委和区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3.2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区防指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持续加重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3.3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19〕73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1)按洪涝、干旱、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I级响应:区防指指挥签发启动。Ⅱ、Ⅲ、Ⅳ级响应:区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区防指应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2)进入汛期或者紧急抗旱时期,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各镇(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应急程序。 (3)水利防指和城市防指分别负责各自领域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必要时,由区防指统一调度。 (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区防指组织水利防指和城市防指实施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救灾等工作,并及时向区管委和市防指报告情况。社会公众发现堤防、水库出现险情,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影响到邻近区域的,区防指在向市防指报告的同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区防指通报情况。 (6)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区防指要全力组织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者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区管委和市防指报告。 5.2 Ⅳ级应急响应 5.2.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区防指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1)未达到Ⅲ级标准的水旱灾害; (2)市气象局发布台风(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蓝色预警,并影响高区。 5.2.2响应行动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工作情况报应急指挥中心、区防指;以镇(街)为主要救援力量。 (2)各成员单位采取防汛抗旱各类应急措施,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视汛情、旱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抗旱责任区进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5.3 Ⅲ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数条主要河流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者某条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者数条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者主要河流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2)区内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者包括我区在内的周边数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多座塘坝跨坝垮坝,或者2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4)区内发生中度干旱或者包括高区在内的周边数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5)市气象局发布暴雨、台风(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黄色预警,并影响高区。 5.3.2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召开紧急防汛抗旱会商会议,分析洪水、旱情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防汛抗旱救灾中的重大问题,实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参加防汛抗旱。 (2)区防指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暴雨、洪水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险情,提出处置意见,采取防汛各类应急措施,加强水库和各类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级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视汛情、旱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5.4 Ⅱ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动用全区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向市防指报告,请求增援。 (1)数条主要河流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者某条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2)区内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者包括高区在内的周边数区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3)1座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区内发生严重干旱或者包括高区在内的周边数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5)市气象局发布暴雨、强对流天气、台风(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橙色预警,并影响高区。 5.4.2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负责指挥,区防指全体成员并邀请专家参与,安排部署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研究解决防汛抗旱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 (2)全面动员,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党、政、军、民全社会投入防汛抗旱救灾。区党工委、管委和区防指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相关情况。全区以防汛抗旱救灾为中心,全力以赴。各类社会力量应全力配合开展防汛抗旱救灾。 (3)紧急防汛抗旱期间,区防指可以对壅水、阻水严重的建筑物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交警二大队、交警四大队按照区防指的决定,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4)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区域调水,限量供水,压减工业、农业用水指标,组织力量拉水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5.5 I级应急响应 5.5.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应急响应,动用全区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请求上级防指进行指挥救援。 (1)主要河流发生超标准洪水或者决口; (2)区内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者包括高区在内的周边数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小型水库垮坝或者2座小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4)区内发生特大干旱或者包括高区在内的周边数区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5)市气象局发布暴雨、强对流天气、台风(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红色预警,并影响高区。 5.5.2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负责指挥,区防指全体成员参与进行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采取一切必要行动,贯彻落实上级各项要求,做好先期处置。 (2)在市防指指挥人员和救援力量到达后,区防指向上级报告先期处置情况,原有救援力量并入市防指救援队伍,听从市防指统一指挥。 5.6不同灾害的响应措施 5.6.1河道洪水 (1)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区水利防指、城市防指及各成员单位按照批准的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申请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者突击抢险。 (2)当河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区水利防指、城市防指及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位,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6.2洪涝灾害 (1)当出现洪涝灾害时,区防指要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增加防汛压力。 5.6.3山洪灾害 (1)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者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气象或者自然资源部门发出警报后,区防指经过会商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立即通知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委会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2)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 (3)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区防指应立即组织紧急抢救,必要时,向部队、武警或者市防指请求支援。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区防指要组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高区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以及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区防指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置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疏通河道,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6.4风暴潮灾害 (1)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预报后,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将台风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报区管委及区防指。 沿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防潮堤工程责任人到岗到位,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区防指督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加强巡查,对病险堤防、水库、塘坝、防潮堤进行抢护或者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临时超蓄的水库、塘坝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海上作业单位通知出海船只回港避风或者就近港口避风。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检查船只归港锚固情况,敦促做好滩涂养殖、网箱加固以及人员安全转移工作;成熟的农作物、渔业产品要组织抢收抢护。 新闻媒体要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御部署。 (2)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可能受台风影响时,各防指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立即到岗到位,坚持24小时值班,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在台风可能登陆或者可能受严重影响的情况下,由区管委发布防台风警报,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海上作业单位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对尚未回港的船只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落实防撞等安保措施。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工程的安保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运用水库、塘坝、河道做好洪水调度运行。抢险人员要加强对工程的巡查;防潮堤管理人员要临时撤离至安全地带。 要及时组织转移居住在危房的人员;落实抢修人员,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做好树木的保护工作;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卫健高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市公安局高区分局做好社会治安工作;新闻媒体要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各应急抢险队伍要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 5.6.5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塘坝险情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塘坝险情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同时立即报告区防指。 (2)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塘坝险情的前期应急处置,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尽可能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减少灾害损失。如果险情继续加重,立即上报区防指进行指挥,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区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要通过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区防指负责人要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5.6.6干旱灾害 (1)特重干旱 区防指全体成员参与进行抗旱救灾工作,做好先期处置,报市防指请求上级防指进行救灾指挥。 (2)严重干旱 区防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区防指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抗旱工作,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区防指统一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必要时经区管委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宣传。 (3)中度干旱 区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预报获取,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督促区防指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宣传。 (4)轻度干旱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5.6.7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各防指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客水及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申请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5.7 应急响应终止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天气信息,市气象局解除台风预警信号,且预报此类天气对高区已无明显影响; (2)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河道水位已回落到警戒水位以下; (3)全区旱情有效缓解或解除。 由区防指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或结束应急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结束紧急防汛期或者紧急抗旱期。 防汛抗旱响应结束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水旱灾害发生后,联通高区公司、移动高区公司、电信高区公司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区党工委、管委统一领导下,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协调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区管委可提出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参加抢险支援的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区防指等有关调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3 应急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区防指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4 人员转移保障 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党(工)委、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要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5 供电保障 供电公司高区供电中心建立本区域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障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6.6 能源保障 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油、气、电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7 交通运输保障 区建设局负责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6.8 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高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员救治工作。 6.9 治安保障 市公安高区分局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做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安保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0 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7 后期工作 7.1 调查评估 发生水旱灾害后,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7.2 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区管委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各防指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 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塘坝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主要河道:指涝台河、初村河。 重要河道:指钦村河、羊亭河。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视频解读】关于印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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