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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440C/2023-011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高区党政办公室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公开
成文日期 2023-11-01 有效性/截止日期:
主题分类: 发文字号:
关于对市场经营主体“僵尸户”实施静置处理的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3-11-01 11: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高区党政办公室 字号:[ ]


GQDR—2023-0190001

 

威高审服202311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对市场经营主体“僵尸户”实施静置处理的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市场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优化市场经营主体结构,不断提升我区市场经营主体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企业准入退出领域创新揭榜挂帅活动揭榜情况的通知》等国家和省相关创新工作试点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市场经营主体

二、静置情形

本方案所称静置是指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经营主体俗称僵尸户

三、静置程序

(一)梳理名单。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每年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市场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梳理,协调税务部门提供名单内市场经营主体近两年的申报纳税情况证明,对经审查符合静置条件的,纳入拟静置名单。

(二)静置告知。行政审批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对拟静置名单进行形式审查对经审查符合静置条件的,经行政审批部门法规科审核后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静置建议经批准后,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制作《静置告知书》,将拟作出静置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拟被静置市场经营主体。《静置告知书》无法使用其他方式送达的,应当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或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静置告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异议处理。《静置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市场经营主体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恢复纳税申报的,从拟静置名单中剔除。拟被静置市场经营主体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复核陈述、申辩意见或举行听证,经行政审批部门法规科复审,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被静置市场经营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采纳。

(四)作出决定。自《静置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拟被静置市场经营主体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或者在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静置决定。《静置决定书》无法使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或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静置决定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五)决定执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静置决定公告期满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中将被静置市场经营主体标记为“静置”状态,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四、静置后果

(一)市场经营主体静置后,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中市场经营主体状态作“静置”标记,不再纳入市场经营主体统计范围。

(二)市场经营主体静置后,其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相关企业类型的登记法律法规办理。

五、静置恢复

(一)被静置市场经营主体自静置决定公示之日起三年内,经税务部门确认已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同时已被市场监管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静置恢复。

(二)行政审批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应当自收到静置恢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上述恢复条件的,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作出静置恢复决定。

(三)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恢复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中恢复市场经营主体名称和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六、异议和救济

(一)被静置期间市场经营主体存续。市场经营主体对静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静置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自静置决定公示之日起三年内向实施静置的行政审批部门提出撤销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复核,发现确有错误的,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撤销静置决定。

(二)行政审批部门主动发现静置决定存在错误的,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撤销静置决定。

(三)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作出撤销静置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中恢复市场经营主体名称和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七、有效日期

本方案自202310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030日。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1031

威高审服发〔2023〕11号:关于对市场经营主体“僵尸户”实施静置处理的方案(试行).doc

威高审服发〔2023〕11号:关于对市场经营主体“僵尸户”实施静置处理的方案(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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